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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带来的官司

发布时间:2020-07-13 20:54:50 阅读: 来源:鞋架厂家

2014年11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菏泽中院)下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这意味着单县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华公司)、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卓信公司)与杨新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审理终结。

看完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作为原告杨新永一方的证人郑琳山佝偻着自己患癌的瘦弱身体,心里不是个滋味。他认为自己的证人证言对案件本身关系重大,但是法院没有采信,这也让他目前的处境更加尴尬,一是自己想收回付给杨新永的近百万元的股金遥遥无期,另外这也使得杨新永损失重大。

多年伙伴对薄公堂

经菏泽中院调查核实,2009年天华公司与卓信公司就山东单县某商城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均认可,该合同是经杨新永与天华公司洽谈后签订的,该工程实际由杨新永组织施工,工程款由天华公司直接支付给杨新永。

杨新永以挂靠的方式和天华公司的董事长颜国库合作,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04年,双方就曾在江西省万年县有过建设项目合作,杨新永回忆说那是一次非常愉快的合作。

2009年,颜国库再次找到杨新永,由于关系熟识加上之前的共事经历,双方在单县一拍即合。颜国库还介绍了朋友郑琳山等人向杨新永以现金的形式入股。

经过施工建设,该单县某商城建设项目分别于2010及2011年竣工验收。其间,双方多次签订项目的决算方法和相关协议。按照杨新永的说法,在交接完最后一幢楼后,天华公司再未支付尾款,根据杨新永的计算,尾款共计2300余万元。

多次讨要无果后,杨新永只好将天华公司诉至菏泽中院。

“一纸结算单,损失千余万”

2013年7月,菏泽中院就此纠纷第一次开庭。

庭审中,杨新永第一次见到被告方天华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郑琳山代表杨新永签字的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涵盖了15幢楼的建筑结算内容。

杨新永说这份结算书比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工程总价款减少了近1100万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将之前的近1000元每平米的工程造价变为700元每平米。

一头雾水的杨新永从法庭出来随即召集另外几名股东来到郑琳山家中询问,郑琳山承认结算书确实由他签字。

据一份有杨新永签字的委托书注明,2012年3月,杨新永委托郑琳山为其代理人,全权代为处理其在天华公司承建的21幢建筑的工程结算事宜。

杨新永说当时考虑让郑琳山办理此事,是因为杨新永已经很难与天华公司的颜国库沟通,无奈之下才让由颜国库介绍认识的郑琳山去办理此事。

然而,其时的郑琳山已是重病缠身,治疗胃癌的后续资金没有着落。于是在结算过程中,按照郑琳山自己的说法,他在当时已经没有其他办法和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他才在一份由天华公司制定的同杨新永工程的结算书上签了字,前提是天华公司承诺给予郑琳山150万元费用并当场支付30万元。郑琳山事后承认,签字并没有征得杨新永的同意。

郑琳山说当时天华公司的董事长颜国库与总经理张存钱曾拍着胸膛向他许诺,这份结算书不会让杨新永吃亏。可是事后郑琳山才知道这里面存有猫腻,天华公司根本没有按照他们与杨新永签订的工程款计算协议为依据来结算,而是利用了郑琳山来“阴”杨新永。郑琳山说他是在天华公司的欺骗下对合同产生错误的认知才签了字。

这份签字,杨新永说让他直接损失了近1100万元,而郑琳山除了在签字当天得到的30万元后,“双方承诺”的后续120万元也没了音讯。

尽管郑琳山已经向菏泽中院提供了其与颜国库关于签订该结算的情况说明,并声称天华公司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但是菏泽中院却没有采信。

在关于此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院方观点认为:郑琳山持有经公证处公证的原告出具的委托书,根据委托书授权内容,郑琳山有权代表原告杨新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杨新永就郑琳山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天华公司虽然在郑琳山签字后支付给郑琳山30万元,但该款系原告委托被告天华公司代为支付,郑琳山的领款条也注明领款用途为支付杨新永工程款。原告关于郑琳山是收到贿赂后签字,郑琳山的签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天华公司对郑琳山实施了威逼、利诱,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结算价比鉴定价低9.6%

杨新永对向法院提供的关于郑琳山向颜国库索要后续120元“好处费”的电话录音及情况说明没被采纳感到很无奈,而菏泽中院的判决证他更觉得委屈。

据判决书记载,从结算报告的结算价格来看,郑琳山代表原告签订的15栋楼工程结算价格为3800余万元,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该15栋楼的工程造价为4100余万元,两者相差360余万元。

虽然结算价格比鉴定价格低,但是法院认为差价是在合理区间,不视为明显不合理价值。所以,菏泽中院认为应该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价格作为该工程的造价依据。

对此杨新永认为,鉴定价格有很多内容已经低于其实际造价,“比如鉴定机构鉴定的护栏一项,就是按照市场价最低的标准鉴定的,而实际安装的护栏要较之贵很多。”杨新永觉得在这样的标准下鉴定价格都要高出郑琳山所签订的结算价格,“很明显结算价格有多不合理,随便问一个当地的建筑行业业内人士,都可以得出共同的结论,按照该结算价格,干工程的是要赔钱的。”

关于杨新永及郑琳山所述情况,《民生周刊》曾致电天华公司董事长颜国库和总经理张存钱,但是对方均没接听记者电话。目前,此纠纷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者 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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