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架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鞋架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01-08 01:35:56 阅读: 来源:鞋架厂家

曾某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伍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4万元。因被告曾某一直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范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4%的利率利息。起诉时原告提供了借据一张。

被告范某辩称:其与曾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3年登记离婚。虽然此借据显示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从来不清楚有被告曾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不清楚曾某所借款项的用途和去向。其同被告曾某离婚时,曾某也没有提到其对外有债务的事情。即使该债务成立,也是曾某个人债务,与范某无关,所以,范某不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并且,从借据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偿还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民间借款纠纷。被告曾某向原告伍某某借款4万元,有《借据》为证,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根据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上海哪个医院治冠心病:有哪些是冠心病常见症状?

重庆专业的牛皮癣医院

重庆治疗银屑病好的专科医院

重庆疤痕医院哪家好

上海妇科医院_子宫肌瘤的治疗都有哪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