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是指第三人依照其与债务人的合同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由于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都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致使同类案件裁判不一的现象产生,因此,有必要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两者成立的方式和条件不同。在债务承担中,既可以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也可以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如果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那么该协议一旦成立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则是由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清偿债务。可见,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承诺,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协议。
二、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则成了新的债务人,对所转移的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已经转移的债务则就此脱离了原来的债的关系,因此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法律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由于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相当于多出了一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因此原则上无需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未向债权人承诺,也没有和债权人签订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只是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或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主体,并不是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债权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履行债务与否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事情,与债权人无关。
三、债权人可直接向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实为替代原债务人的新债务人,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因此,不管上述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都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并未向债权人承诺,也没有和债权人签订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论是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还是履行义务不适当,债权人都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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